一、法律規定:
1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6條第3款規定: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確保完好有效,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,存檔備查;(消防設施是指消防供配電設施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、消火栓給水系統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、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設施等。)
2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(第106號)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,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:(五)消防設施、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;
3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(第107號)消防監督檢查規定,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,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:(四)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,消防設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是否完好有效;
易產生靜電且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的場所及設施,應當采取防止產生靜電或者導除靜電的措施。人員密集場所、易燃易爆場所、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氣設備,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測。
二、減少安全隱患,規避法律風險。
消防檢測是檢測建筑物的消防設備、消防設施是否能正常工作,檢驗設計的消防系統在火災發生時是否能正常發揮作用。
三、消防檢測報告是消防驗收時必不可少的材料,同時也是檢測設備及工程是否合格和達標的依據。
對政府:
通過官方(或近似官方)的檢測機構的檢測,保證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。從建設上建立保證措施。
對甲方:
通過檢測的結果,保證工程的質量,達到投資的效果,避免投資的浪費。
對施工方:
通過檢測,監督自己的施工質量,同時也為工程款的順利支付提供有效的依據。